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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1:19:50

11 1937年,张季忻翻译了德国法律学者施塔姆勒的《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

有论者以为,就法律规定而言存在着一个"作者"(比如个人主权者、统治阶层或民主代议机构),在一般正常条件下⑿,"作者"制定法律可以具有正当性。此外,法律本文解释过程中的意图挖掘,不同于日常对话过程中的意图问寻,在前者中,不存在像在后者中可以展开的不断交往的反复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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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西方现代性主流法律话语是在一个前提下展开的,即在不同程度上对张扬法律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则怀疑论(90)作出某种反应或评判。我国已出现多起这样的案件。而"仅仅承认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区别,并不因此而具有内在的民主意义"有关"隐含法律规则"的理论,美国学者RoscoePound、LonL.Fuller和RonaldDworkin都有论述。见《韩非子·定法》 (100)指根据1981年五届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而确立的法律解释体制。

"(39)"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获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本文决定论看来,"安乐死"这类实践问题的解决只能而且应该是在法律本文及其语境中的"阅读理解"中得以实现。如果的确如此,那么,经济和政治的变革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实际上是在要求官员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

但在法律中,尤其在面对一般意义的法律文本时,人们只能通过"文字"做出理解和解释。精英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法律本身预设的价值需求和理由,而大众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民众当下的价值需求和理由。五、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思考 如果在法律解释中,无论意图论、读者论、听者论还是本文论都将不可避免地属于差异表象,其背后总是话语系统的"霸权"争夺,而且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关系面对法律的理性化科层化总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那么,在具体语境中,权衡法律解释的话语取向便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在中国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的迅速变革中,人们可以体会并发觉有别于西方后现代状态的中国语境中精英法律理解的多元化,这种理解上的多元化时常表现在:在狭义的法律本文中不能直接诠释统一的法律答案。

房屋合建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的民事行为。当然,后者原则说与前者是不同的,前者不认为法律原则仅由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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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治不仅在于"明确规则的法治",而且在于"权利原则式的法治",在后一种法治中,同样可以实现相似情况相似对待(89)。但是,法治不意味着仅仅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则,法治允许而且推崇对法律目的的理解,允许并推崇以此为根据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87)。因此,英国学者WilliamTwining和DavidMiers强调:"对规则制定者的意图、目的和理由应该给予怎样的权衡,是可以存在争论余地的……"(21)美国学者JohnChipmanGray同样强调:"当思想重新产生于法官头脑之中的时候,它可以具有不同于立法者头脑中的思想形式"(22)。①转自LegalTheoryAndCommonLaw,ed.W.Twining,Oxford:BasilBlackwellLtd.,1986,p.115. ②在本文中,法律解释一词是在一般社会学和文化学意义上使用的,并不限于通常的分析法理学在制度政治学意义上的界说。

"(36)"确切来说,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相反,面对随后的前苏联法律话语的涌入,传统法律话语的某些要素似乎获得了重新滋长与延续的契机。"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⒂。(83)J.Hampton,"DemocracyandtheRuleofLaw,"inTheRuleOfLaw,ed.LanShapiro,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4.p.36. (84)同前,p.41. (85)在近几年的法学专业刊物上,均可发现大量的有关文献。

正如美国学者RonaldDworkin指出:"只要我们认为立法意图是某人内心思考而用投票方式来表达的问题,我们便必须把一些具体个人的心理状态视为首要的因素。"(53) 启蒙意识形态设想,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时常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密联系,尤其以为当法治充分发展的时候,民主将具有可靠的外在保障,"正当"将具有稳定的延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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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法律知识的主要特质,基本源自欧洲启蒙时期的法律意识形态。但是,我们可以预计,随着法律制定在时间延续上的稳定化,像"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一类棘手的法律解释问题,将会使新听者和原作者之间的本体论冲突显现出来。

启蒙意识形态这一预期,不仅在西方,而且在其他步入现代化的社会(当然包括现代中国)里,逐渐成为法律现代性知识的基本内涵。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⒀.Blackstone,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16thed.,J.T.Coleridge,London:ButterworthSon,1825,vol.1,p.78. ○⒁《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96页。但是,当出现解释争议时,尤其在其中出现两种话语的对立时,法律解释便会出现内在的危机。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的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而现代性法律知识在推崇法治的同时崇尚理性(理性其实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这种理性的追逐在实践中又导致了法律文本的膨胀从而导致法律解释的膨胀,导致了法律科层对法律的话语制约,进而最终导致了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潜在的自我颠覆成为现实的自我颠覆。

立法意图论相信,追寻法律作者的意图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可能的。就此意义而言,也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

当有人提出反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充分理由时,有人同样可以提出赞同的充分理由。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

但是,这种意图论存在着三个困难。笔者以为,解释的具体方案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对解释确证即正当性的基本理由的追寻和理解,而对确证或正当性的基本理由的认识,便在于思考当法律现代性逐渐深入中国语境时,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将面临何种性质的问题,以及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自身的适恰性。

"(46)"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约定才可成为人间一切合法(47)权威的基础。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无效。宋代王安石也以为,"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64)。法官发现的"意图",可能是法官自己的意图,当法官声称或想象"立法者意图"时,与其说法官在"发现"或"想象",不如说法官在创造而且在把自己的意图归之于立法者(23)。

于是,就法律而言,"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官僚政治……"(77) 大致来说,精英话语"霸权"的质询,是以边缘挑战的方式巡回于法律语境之中的。"统治阶层意志"的言说,虽然区分了不同阶级属性的统治者,但其形式方面的架构仍使传统话语的要素在前者的旁观下成为阻碍法律独立化、官员科层化的社会潜意识。

一、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中的法律解释机制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拟从三个法律解释实践问题进入论题:1、房屋合建。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101)在法学专业刊物和司法机关杂志(如《人民司法》)上,可以常看到对于法律统一性的不同认识。而当下的中国现代性主流法律话语,主要是针对历史中的人治和现时的经济变革来作出回应的。

"权制断于君则威"(96)。可以看出,在解释的实际过程中,两种话语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权"地位,当两种话语导致的解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时,这种"霸权"争夺尤为激烈。(AnIntroductionToTheScienceOfLaw,Boston:Little,BrownCo.,1930,p.201.)美国学者MaxRadin也以为:"立法机关当然不存在与少数人起草的文字相关的意图……就这些文字而言,批准草案通过的大多数人之中的许多人也许具有(可以证明时常的确具有)不同的观念和信念……立法机关的意图在任何意义上无法发现几乎是上述命题陈述的一个立即推论。中国有学者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Dworkin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26)。显然,在传统法律话语中,实际的法律及官员是在"纯粹工具"的意义上推演自身发展的逻辑。

(63)《荀子·君道》 (64)《翰林学士除三司使》 (65)在5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就人治和法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针对相互借贷,分析"协议效力"、"经营范围"、"信贷管理"、"存贷利率"的含义。

虽然在某些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允许这类行为,但在我国法律尚未准许。在中国,正如在西方国家一样,不论法律本文如何发展丰富,解释问题总是不能回避的,在中国当下迅速变革的法律语境中,解释问题显得更为数量膨胀和复杂多样,三个解释问题不过是众多解释实践的具体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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